「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提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現行規定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提案認為該規定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已歷三十年時空變遷,且對外籍人士無類似限制、有違平等與對等原則,故擬刪除該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使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與外籍人士一致、回應兩岸交流現況並符合平等與對等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在臺有遺產且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的家庭、兩岸事務及財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中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二百萬上限不合時宜、對大陸人民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大陸法律未對等限制臺灣人民;疑慮:原立法為防大量資金流入大陸危及國安與社會安定,刪除上限對國安與資金流動的影響受到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兩岸關係敏感條文,建議對照現行第六十七條原文與正反方公開論點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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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大陸與臺灣地區人民交流與嫁娶日益頻繁,有關親屬繼承權益保障等事件應與時俱進。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僅得繼承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臺灣地區之財產規定,嚴格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之財產權。又對於其他外籍人士並無類此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之意旨。而大陸之相關法律亦未對臺灣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之財產有類此之限制,亦不符合對等原則。該條於民國八十一年訂立時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大量資金流入大陸地區致危及國安、社會安定。然歷經三十年,兩岸時空環境已大幅改變,實無限制除配偶外之其他繼承人繼承權之必要。按系爭規定已有不合時宜之處,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之遺產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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