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改 NCC 組織法第十六條的施行日期條文,目的是讓先前已修正、明定委員任期制度的第四條能即時上路。背景是行政院主張要等立法院通過 NCC 新任委員人事案後,才指定新法施行日期,提案方希望排除這項拖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新修正的委員任期制度可立即生效,減少 NCC 委員任期與舊委員延任的法律不確定狀態。
主要影響對象
NCC 委員、行政院與立法院,以及關注通訊傳播監理運作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 NCC 組織法第十六條(施行日期條文),使第四條委員任期制度能即時施行,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既經立法院通過即應儘速施行,不應以人事案為由延宕,回應最新民意;疑慮:行政院認為宜俟人事案通過後再定施行日期,施行時點涉及行政權判斷。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施行日期條文看似技術性,實際是行政與立法權限角力的關鍵,建議對照第四條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0-04,2024-10-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0-04,2024-10-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08,2024-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15,2024-11-1
三讀2024-11-15,2024-11-1
黨團協商2024-10-22
黨團協商2024-11-1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等21人,為使新修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之規定,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又未能順利產出新委員時,舊委員任期得延任。為避免前揭情事,本屆立法院於第1會期第22次院會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惟行政院表示俟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任委員人事案後,再行指定新法之施行日期。為使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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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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