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核能對於歐盟達成2050碳中和以及經濟轉型目標的重要性,在2023年「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也可呈現。國際能源署(IEA)2023「全球能源部門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要求各國減少化石燃料需求、加速電氣化與減少甲烷排放,未來核電在能源觀念與國際潮流,已與往昔「反核」、「拒核」截然不同,也使核電成為解決台灣能源困境與缺電危機的可能方案。 二、「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作為國家主要能源選項,是當前國際能源趨勢。能源局「111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指出,118年全國用電量將達3,216億度,112-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為2.03%。但112年發電結構,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占比近8成、再生能源僅占9.9%,而屬於乾淨能源的核電更僅占7%。再檢視台電近年各項發電方式每度電發電成本,無論是燃油、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均遠高於核能發電。鑑於國內電力需求可預見將不斷攀升,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眾與企業早已不堪負荷。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又會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侵害。為健全國內電力供需、減少火力發電空污的健康影響,並改善台電財務結構,在確保核電廠安全前提下,賦予台灣核電廠延役運轉的法制機制,於焉成為迫切課題。 三、再檢視當前國際核能電廠延役趨勢,如日本2023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美國已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器數量94個,延役後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於2022年3月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等。反觀台灣,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另以行政命令定之。嗣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即應提出換照,對於現代核能科技發展未及兼顧實有未當。上開法規均有檢討修正空間,爰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安全條件與程序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 四、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所聯合發布宣言,各國共同簽署倡議,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並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我國為確保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維護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勢必無法忽視核能電力作為電力來源重要選項之一的重要性與可能性。電力來源多元化,是世界潮流趨勢,也是實務上無可避免的現實,為核電保留安全、可行的運轉方案,才是負責任的能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