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昱晴、蔡易餘等17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理由指看表演、電影、球賽及高爾夫運動仍被當奢侈課稅,認定標準不一恐違平等原則,且高爾夫是唯一被課娛樂稅的運動、電影是受扶植產業,主張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可減輕電影、表演、球賽及高爾夫運動相關業者與參與者的稅負,並呼應藝文產業面對串流競爭的處境。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與藝文業者、表演與球賽相關者、高爾夫球場、地方政府、一般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含刪除娛樂票統一印製發售規定(修正第十條)、配合地方制度法用詞將報請程序由「核備」改「備查」(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課稅項目與稅率調整部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課稅已不合時宜、認定不一恐違平等、不利受扶植產業;疑慮:地方財源受影響、減稅範圍與配套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高爾夫球是否課娛樂稅是多版本共同爭點,可比較各案對高爾夫的不同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娛樂稅最初課徵之目的係為藉此提高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而隨著經濟環境的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的變化,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實屬目前一般民眾的日常性消費,已非昔日的奢侈性消費,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如今時過境遷,針對看表演、電影、球賽及進行高爾夫運動,卻仍被視為奢侈而課徵娛樂稅;況是否具有娛樂性質,認定標準不一,恐有違平等原則;又所規範之娛樂項目,許多已經是現今大眾生活普遍存在娛樂。
二、另,高爾夫是政府重點發展的運動,但卻是國內唯一被課徵娛樂稅的運動項目,實為不公,而電影事業是國家大力扶植的產業,課徵娛樂稅不僅阻礙藝文產業發展,致使實體藝文產業陷入不公平的競爭,難敵線上影音串流的興起。
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