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350000

「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賴士葆、徐欣瑩、林沛祥等28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理由指娛樂稅為地方財源,且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已可減免娛樂稅,主張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定明停徵實施期限的課稅項目,並調降偏高的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明確的停徵授權(含實施期限),並調降稅率上限,可能減輕相關娛樂業者與消費者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藝術事業、娛樂業者、一般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授權地方定明停徵實施期限、課稅項目由財政部公告)、第五條(調降法定稅率上限,因現行各縣市徵收率介於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第十條(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地方財政自主、現行稅率偏高、呼應文化藝術獎助減免;疑慮:各地停徵不一致、稅收減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特別點出「停徵實施期限」概念,與其他僅授權停徵的版本相比多了時間明確化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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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徐欣瑩、林沛祥等28人,有鑒於娛樂稅屬於特種消費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然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娛樂稅,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應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明停徵實施期限課稅項目,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然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二、娛樂稅收能夠挹注地方建設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及考量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與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有關,宜授權地方政府,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明停徵實施期限課稅項目,另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課稅之項目一致性,該款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之,爰修正本法第二條。
三、參酌現行各縣市現行對娛樂稅徵收率介於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區間,顯示本法第五條課徵稅率有偏高情形,爰修正法定稅率上限。
四、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本法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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