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違憲失效,修法刪除該限制,允許醫師依其專業為醫療廣告。
能幫助到什麼
落實憲法法庭判決、回應言論自由保障,使醫師得提供醫療相關資訊,提案方認為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與自主權。
主要影響對象
執業醫師、醫療機構、就醫民眾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四條,刪除(修正)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以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憲法法庭判決與言論自由、提供病患更多就醫資訊;疑慮:須有配套防止不當或誇大醫療廣告,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源於違憲判決,可留意修法是否同時設計醫師廣告的內容規範與管理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王正旭等19人,鑒於現行醫療法過度限制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言論自由,爰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法庭112年11月03日宣布之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主文:「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既已經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為無效,爰提案修正允許之。
二、醫師為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之人,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自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所必要,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之維護。又我國自32年醫師法制定施行起,迄75年醫療法制定施行止,醫師法均准許醫師為醫療廣告,期間已歷40餘年,未見任何實證資料,足以推論一旦准許醫師為醫療廣告,必會為不當醫療廣告。又,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非絕對應於醫療機構為之,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於醫療機構外執行業務(醫師法第八條之二但書規定參照),更非僅能於同一醫療機構執業。故醫師得否自主為醫療廣告與醫療機構可否為醫療廣告,分屬二事,尚難以醫療機構已可為醫療廣告為由,即禁止醫師為之。醫師依其本於醫師資格為醫療行為之獨立性,就其醫療業務所為廣告,非醫療機構所能代替,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獨立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醫療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