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伍麗華等20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配合經濟環境與娛樂消費變化,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改由財政部公告認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需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同時調降部分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統一各縣市課稅項目認定、給地方停徵彈性,並可能減輕電影等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業者的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電影與藝文活動業者、競技比賽相關者、一般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稅項目改由財政部公告、增訂地方得停徵電影等藝文與競技項目)、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六條(配合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消費變遷、給地方財政彈性、課稅項目一致化;疑慮:地方稅源受影響、各地停徵標準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個併案版本同走「財政部公告認定+地方停徵」路線,可關注最終整合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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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鑒於娛樂稅為地方稅,係地方自治之重要財源,故為地方政府發展產業需要,並因應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調整娛樂稅課稅項目,並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其產業發展、政策目的等需要,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娛樂稅,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現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定明該款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以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規定課稅之項目一致;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現行地方政府之實際徵收率。(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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