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的下限,從不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以拉高教育預算的法定保障比例。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確保各階段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回應通膨與教育經費GDP占比偏低的情形,提升整體教育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政府預算編列單位、各階段教育機構與師生,以及關注財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的下限比例由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四。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並提高教育投資、提升教育品質與競爭力;疑慮:提高法定下限恐增加財政剛性、排擠其他預算項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法定經費比例牽動整體預算分配,可留意調幅對財政的長期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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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謝龍介、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上次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已歷九年,考量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而111年我國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僅為4.33%,公部門教育經費的GDP占比更僅為3.4%,雙雙跌破四十年以來新低,我國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為確保我國幼兒教育、國民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且提升整體教育品質,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108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增加、教師人數增加、幼教相關人力增加,政府對幼教、高中職及大專之就讀補貼提高,以及高等教育、技職教育陸續精進,實有提升整體教育經費之需求,以及修訂教育經費占比法源之必要。
二、我國GDP持續增長,111年已達22兆6,665億2千2百萬元,但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卻不增反減,逐年下跌,到111年僅剩4.33%,而111年「公部門」教育經費所占GDP的比率僅3.4%;無論是整體教育經費或是公部門的教育經費,皆跌破40年以來的新低,顯示近年來政府對於教育投資的忽視。
三、為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推動我國教育變革,並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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