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指出近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占GDP比率與公部門教育經費占比創四十年新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擬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比率,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到百分之二十四。
能幫助到什麼
盼提高教育經費的法定下限,使各階段教育經費來源更穩定,支應新課綱、就學補貼與技職等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與師生、編列教育預算的中央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育投資占比創新低應提高、確保經費穩定、強化競爭力;疑慮:固定比率上調可能排擠其他施政預算、是否能有效轉化為教育品質。
政治雷達小叮嚀
教育經費「保障下限」調高一個百分點,影響的是整體預算的分配,留意排擠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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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等17人,鑑於近年來政府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據統計一百十二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僅4.26%,而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占比僅3.38%,雙雙跌破四十年以來新低,足見政府對教育投資之重視程度逐漸降低,為確保各階段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強化整體教育品質,及增加國家競爭力,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一百零八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教師人數增加,且政府對幼教、高中職及大專之就讀補貼提高,以及高等教育、技職教育陸續精進,實有提升整體教育經費需求,以及修訂教育經費占比法源之必要。
二、國內生產毛額GDP持續成長,一百十一年已達22兆6,665億餘元,惟教育經費之GDP占比卻不增反減,逐年遞減,整體教育經費或是公部門的教育經費,皆跌破四十年來的新低,凸顯政府對於教育投資之忽視。
三、為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整體教育品質,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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