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7810000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撤案
最新進度
2025-02-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理由是現行鄉(鎮、市)民代表席次隨人口數遞減,但土地面積與地方服務事項並未減少,且自民國88年公布以來相關規定未隨時勢檢討。提案擬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總額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盼使人口減少地區的地方民代席次更貼近實際服務需求,維持地方民意代表的服務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鄉(鎮、市)民代表及候選人、地方選民,以及地方制度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總額的人口級距規定,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幅員與服務需求、避免席次過度縮減;疑慮:席次與人口脫鉤的代表性與財政成本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席次相關修法可留意是否同步檢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等下位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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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撤案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鄭正鈐、馬文君、羅智強、林沛祥、盧縣一、邱鎮軍等20人,有鑑於臺灣受少子化、老年化大環境的影響,人口數逐年減少是現在也是未來多縣市及鄉鎮市所需面臨的議題與窘境,然隨著社會進步,自民國88年起至今113年共計25年期間,政府與人民間之相關福利政策與權利事務卻年年倍增,鄉親的服務廣度及深度更要周延提昇,在在需要鄉(鎮、市)民代表對地方的投入,俾以深植民意,傳達民情。現行法令鄉鎮市代表會代表應選出總額的規定已不合時宜,實亟需檢討修正,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席次因人口數而遞減,然而鄉鎮市土地面積並未相應減少,尤其屏東縣幅員遼闊,地方建設、道路面積、水電鋪設只會隨著經濟發展而增加,鄉鎮市民代表需要服務的事項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目前鄉鎮市民代表總額規定,宜做適當調整。
二、查現行地方制度法(自88.01.25公布起)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自88.08.12發布起)規定,有關人口數逐年遞減,鄉鎮市鄉民代表應選出總額,自公(發)布日起至今,皆未隨時勢變遷適時檢討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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