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律師法第九條,明定律師在加入律師公會「前」,若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特定犯罪情形)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以補現行條文未涵蓋的漏洞。同時增訂法務部廢止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盼釐清律師在非執業期間若涉相關情形的處理方式,使廢止律師證書有明確法律依據,並透過徵詢律師公會意見讓標準更貼近執業倫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律師、律師考試及格尚未入會者、法務部與全國律師聯合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明定律師於加入律師公會前若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並增訂廢止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漏洞、維護律師專業倫理與秩序、兼顧自律精神;疑慮:廢止證書屬重大處分,要件認定與當事人程序保障、徵詢意見的拘束力等細節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證照廢止的修法可關注要件是否明確、是否設有陳述意見等程序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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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發文2025-01-15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犯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本應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是故現行第九條第二項法務部應廢止律師證書之規定,未涵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然而,律師於非執業期間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仍有疑義,且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現行條文亦未明定處理方式,為杜絕相關爭議,爰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律師於加入律師公會前,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另外,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之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之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增訂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第九條第二項法務部應廢止律師證書之規定,未涵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然而,律師於非執業期間如有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仍有疑義,且考量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現行條文未有明確規範,故提案明定律師於加入律師公會前,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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