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強化電信事業登記管制與防詐。對尚未轉軌登記者視為電信事業直接納管,要求虛擬行動網路(MVNO)、用戶號碼轉售及使用他業者頻率者辦理登記,並授權主管機關彈性新增納管的電信服務項目,課予業者KYC(認識客戶)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可在業者登記時重新檢視服務內容,拉齊各類業者管制強度,並彈性納管新型態服務,盼堵住電信防詐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二類電信業者、MVNO業者、用戶號碼轉售業者、5G專網業者及其用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增訂視為電信事業直接納管、MVNO與號碼轉售及使用他業者頻率者應登記、授權彈性納管等款)、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信管制過鬆易被詐騙集團利用,強化登記、納管彈性與KYC可從源頭防詐;疑慮:授權主管機關彈性納管的界線是否過寬、擴大管制對二類電信及新創服務的負擔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至少有四案修電信管理法防詐,本案重點在登記納管彈性與KYC,可與罰則案、接取限制案對照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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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4-0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發文2025-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蘇清泉等19人,鑑於我國詐騙橫行,各式新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電信業者易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取得人頭門號之管道,我國對於電信業者管制似過於寬鬆,導致各種不肖業者甚至與詐騙集團掛勾,販售無須記名之用戶號碼供詐欺之用。為強化我國電信管理之防詐作為,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電信事業登記管制,增加電信事業納管範圍之彈性及要求電信業者應負KYC之義務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有效強化打擊詐騙犯行,新增對於尚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進行轉軌者,應視為電信事業直接納管,亦可利於主管機關於該事業登記時重新檢視相關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避免成為電信防詐漏洞。(增訂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業者已確實使用政府所核發之無線電頻率及用戶號碼等資源,應強化要求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以拉齊管制強度。(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用戶號碼為電信資源,其轉售、使用用戶號碼之行為,尚無明確之法律管制措施用以稽查實際用戶之身分,有心人士每每利用此疏漏,逸脫其不法行為之責,且因其可與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相同或類似之電信服務,應登記並予以管制;又智慧虛擬碼及物聯網號碼無轉售情形,純屬機器使用,並無前述風險應予排除。(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四、使用他電信事業提供之無線電頻率者,因可與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相同或類似之電信服務,應登記並於以管制。(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五、授權主管機關可視防制新型犯罪手法之考量下,彈性新增納管電信服務項目,但不限原先第二類電信業者或5G專頻專網業者進行登記為電信業者,以利業務主管機關可逕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條進行行政調查裁處,有效打擊犯罪。有關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批發轉售服務、公用電話轉售服務、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之相關定義皆依電信法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所規範相同。(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六、明定為補足並強化現行電信管理法授權下,僅有數位部所執掌之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中有規定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之分工問題;為強化防詐作為,將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納入電信事業一般義務內,以有效降低詐欺犯罪,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明定電信事業銷售用戶號碼之KYC責任。(增訂第八條第五項)
七、新增第一項第二十五款:為避免部分二類業者採取不登記電信事業之手段,以規避原先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負擔責任義務與罰則,將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業者納管;及明定電信事業未落實KYC之責任。(增訂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款、第二十六款)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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