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 NCC 組織法第十六條,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目的是讓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的第四條(委員任期制度)能依公布日即時施行,不再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NCC 組織法修正後即可依公布日施行,減少法規施行時點長期不確定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NCC 委員、行政院與立法院,以及關注通訊傳播監理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 NCC 組織法第十六條,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使修正條文於公布日即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經立法院通過應儘速施行,第四條僅落實任期制度無窒礙難行,以人事案延宕欠缺正當性;疑慮:施行時點原由行政院決定,改為公布日施行涉及權限調整,可再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另一件 NCC 組織法第十六條提案方向相近,建議併案比較施行條文的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2024-09-27,2024-10-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9-27,2024-10-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08,2024-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15,2024-11-1
三讀2024-11-15,2024-11-1
黨團協商2024-10-22
黨團協商2024-11-1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鑒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各機關應儘速依新通過之法律行使職權,不宜推諉拖延,且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非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職權等之變革,僅係明確落實委員任期制度,當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宜應依法儘速公布施行日期,此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之任命乃屬二事,若強以人事案為由,延宕施行日期,欠缺正當性。為避免法規施行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況,降低行政立法機關衝突,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