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1980000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9-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牛煦庭、羅廷瑋、徐巧芯等委員提案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主張「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兩種犯罪在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範圍與大小上有本質差異,現行卻適用相同法定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分別規範法定刑並針對違法吸金加重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依其不法內涵分別量刑,主張更符罪刑相當原則,並加重對危害較大的違法吸金行為的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地下匯兌或違法吸金的行為人、司法與檢調機關及金融秩序相關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將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分別規範法定刑,並就違法吸金類型加重刑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兩類犯罪本質不同應分別處罰、加重違法吸金以符罪刑相當;疑慮:刑度區分標準、實務認定界線、嚇阻效果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調整涉及罪刑相當原則,留意兩類行為的構成要件區分與加重幅度,可對照現行條文法定刑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羅廷瑋、徐巧芯、謝龍介、林沛祥等16人,鑑於「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兩種犯罪類型具有本質上差異,其行為態樣、不法內涵、法益侵害之範圍及大小均有不同,然現行處罰規定並未予以區別,導致二者適用相同法定刑,要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相符,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地下匯兌之匯率常較銀行優惠或免收手續費,且因不需至銀行兌換較為便捷,而能吸引一般民眾用以兌換貨幣;地下通匯則係業者常與他國業者事先就通匯業務達成協議,待接受匯款委託後,要求委託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並繳交手續費,而後由他國業者匯款至委託人所指定之他國帳戶,最後兩國之地下通匯業者再相互對沖作帳。其侵害法益係國家對於貨幣及匯兌之管制,且該侵害係屬一時性。
二、違法吸金常見於假借組織民間「合會」、「互助會」名義,行違法吸金之實。藉由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要求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本金及利息,性質銀行存款類似,惟允諾較高之利率以吸引民眾參加;又或者以地下投資之形式吸金,業者常宣稱因投資特定項目且有高額獲利,而可保證穩定給付高額之報酬以吸引他人投入資金。其侵害法益係國家以制度性確保存款人或出資人債權實現為核心目的,以收受出資或存款者建立一定之制度確保存款或出資債權實現(獲得返還或可合理期待獲利或損失),且該侵害因隨著保有出資款項而具有繼續性。
三、由上可知,「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兩種犯罪類型具有本質上差異,其行為態樣、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有不同,爰就其法定刑有分別規範,並針對違法吸金類型加重刑責,俾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銀行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六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