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牛煦庭、林沛祥等26位委員提出的「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提高非法吸金案件的法定刑以嚇阻犯罪,並把本質不同的「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兩種犯罪在刑度上加以區別,使罪刑相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對大型違法吸金的嚇阻力,並讓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依其不法程度適用不同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地下金融、非法吸金或地下匯兌者,以及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與潛在投資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吸金罪)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調整法定刑並區分違法吸金與地下匯兌的處罰;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非法吸金金額不斷攀升需提高法定刑,且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法益侵害不同、應差別處罰以符罪刑相當;疑慮:加重刑度的嚇阻實效、兩類行為態樣在個案中如何明確區分,可能有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核心在「提高刑度」與「依犯罪類型差別處罰」兩項,審查時可留意加重幅度與分流標準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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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8-22,2025-08-2
交付審查2025-08-22,2025-08-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林沛祥、王鴻薇、羅廷瑋、謝龍介、高金素梅等26人,鑑於近年來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案件犯罪金額不斷提高,因而有提高非法吸金案件之法定刑以嚇阻犯罪之必要;又「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兩種犯罪類型具有本質上差異,其行為態樣、不法內涵、法益侵害之範圍及大小均有不同,然現行處罰規定並未予以區別,導致二者適用相同法定刑,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相符,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非法吸金罪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列為特許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同法第二十九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
二、違法吸金案件,係以訴求高額獲利,或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或以高利息與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隨吸金規模愈大,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就愈重大。有鑑於近年來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案件犯罪金額不斷提高,因而有提高非法吸金案件之法定刑以嚇阻犯罪之必要。
三、然依法院判決實務,多認為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及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未造成直接危害,係賺取受託信託資金、公眾財產及辦理匯兌業務之手續費及差額,與經營收受存款案件類型係取得被害人之財產,有顯著之不同,其二者處罰刑度未予差別規定,恐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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