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六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銀行法,針對非金融控股公司體系的銀行,新增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相同的交易行為申報規範,以填補現行法規漏洞。目的是使銀行業資訊揭露更透明,保障客戶及投資人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銀行客戶及投資人,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保障他們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銀行業,尤其是未納入金控體系的銀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六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新增非金控體系銀行交易行為申報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銀行交易行為透明度,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銀行行政負擔,影響經營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監管需求與銀行經營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銀行業之資金多來自客戶存款,金額龐大且影響社會經濟甚深,故受到法規及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管,相關資訊揭露攸關客戶及投資人權益,故金融控股公司法針對金控公司子公司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交易行為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但對於未納入金控體系之銀行卻無明文規範,實為規範之漏洞,有予以納入規範之必要,爰擬具「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六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非金控體系之銀行比照金控銀行子公司之規範及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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