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470000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銀行法第125條,調整違法吸金案件加重處罰的門檻,以強化嚇阻效果;現行門檻為新臺幣1億元,已難適應違法吸金案件的實際規模與態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金融秩序的維護和社會大眾對金融體系的信賴;解決違法吸金案件處罰不符實際危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違法吸金行為的人或組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125條,調整加重處罰的犯罪所得計算門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整處罰門檻能更有效嚇阻違法吸金行為;疑慮:門檻調整可能影響金融市場,處罰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法規修正符合社會期待與金融市場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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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王鴻薇等30人,鑑於近年未經許可從事類金融行為之案件型態日趨多元,部分案件涉及大規模資金流動,對金融秩序及社會信賴基礎造成顯著影響。銀行法就相關行為設有加重處罰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反映違法行為所生之實際風險與危害程度,並發揮有效之預防與嚇阻功能。惟現行加重處罰門檻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為要件,與近年違法吸金案件之實際規模及犯罪態樣發展,已出現落差,致加重處罰之適用範圍過於侷限,不利於充分發揮即時且有效之嚇阻功能。為使處罰結構更能對應行為之實質危害,並提升法規適用之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加重處罰之犯罪所得計算門檻,以強化制度之嚇阻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就未經許可從事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等行為設有刑事處罰,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金融市場之正常運作,並保障社會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賴。隨著近年違法吸金案件規模及手法持續演變,部分案件涉及之資金數額已達相當程度,其對金融秩序及社會信任所生之風險亦隨之提高。現行規定就加重處罰之適用,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為門檻,於實務上適用範圍相對有限,未必能及時反映中高額違法吸金案件所累積之實質危害,影響加重處罰制度原本欲發揮之預防與嚇阻效果。爰有檢討並調整加重處罰門檻之必要,以使處罰機制更能符合實際案件發展情形。
二、本次修正係針對加重處罰適用門檻之調整,並未變更現行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類型,且明定以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作為加重處罰門檻之計算基準,以避免適用上之歧義,而係透過合理調整犯罪所得之數額標準,使加重處罰規定得以更適切地適用於具相當規模之違法吸金行為。藉由使加重處罰制度更早介入於具有高度社會風險之案件,期能提升整體制度之可預期性與一致性,並強化對違法吸金行為之嚇阻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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