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要求銀行須定期通知保證人債務清償狀況,避免保證人遭突襲,維護其知悉權及公平性。現行保證人對債務清償情形不甚清楚,須在銀行向債務人求償不足時承擔代償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證人即時了解債務清償狀況,維護自身權益;解決保證人因資訊不透明而遭突襲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銀行、保證人及債務人,特別是現行保證制度的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強化銀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保證人知悉權,避免突襲;疑慮:銀行資訊揭露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影響銀行業務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案實施後對銀行與保證人權益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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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鑑於現今實務上保證人針對其作保之債務清償情形不甚清楚,甚至一無所悉,致保證人面臨突來之債務有受突襲之感,為根絕此情形,並使保證人得以確實知悉債務清償狀況,另現況已無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組織型態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在,爰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範銀行辦理授信放款適用保證制度之相關規定,雖現行法規中關於保證人之權利義務,僅在銀行對債務人求償不足額時應負代為支付之責,然對保證人而言,對於債權人之債務清償情形卻未能獲悉,致若債務人發生未正常還款,銀行轉向保證人求償時,保證人因事前無所悉,有遭受突襲之感。
二、實務上,銀行針對保證人之通知,經常是債務人已逾多期以上未正常還款,債務人甚或早已不知所蹤。債務保證人雖為借貸契約之關係人,卻因無法即時獲悉借款人之還款情形,致接獲通知時易有遭突襲之感,難以維護自身權益;若保證人對借款人狀況一無所悉,卻必須負擔還款義務,有失公平。
三、綜上所述,為避免此類爭議重複發生,並保障保證人就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之知悉權,爰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保證人之知悉權。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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