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針對銀行法第125條,李彥秀等20位委員提案修法。現行加重處罰條件係民國89年增訂,提案認為近年地下匯兌、高利吸金等犯罪規模與態樣已改變,擬降低加重處罰的門檻金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與司法可對非法吸金、地下匯兌等行為更早觸發加重刑責,提案方認為有助維護金融秩序與大眾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非法吸金、地下匯兌等行為人,以及金融市場參與者與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銀行法第125條,調降第1項後段加重處罰的條件門檻(金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嚇阻地下匯兌與高利吸金,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交易安全;疑慮:加重刑度的門檻設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需與整體金融犯罪刑責一併檢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刑度加重類修法可比對門檻金額與既有金融犯罪刑責的整體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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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鑑於以高利吸收資金及地下匯兌等行為,涉及侵害民眾財產及經濟活動之可信賴性與交易安全等法益,且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愈高,其犯罪結果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紀律與秩序及社會大眾權益重大。而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加重處罰條件,係於民國八十九年所增訂,考量近年犯罪規模與態樣改變,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加重處罰條件門檻,以維持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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