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案以核三廠一、二號機將於113、114年除役、AI與民生用電需求增加為由,擬放寬換照申請時間並讓已屆滿核電廠經安全確認後再申請運轉執照,賦予政府調節能源配比的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核三等機組可望在安全確認後申請換照延役,支持者認為有助於穩定供電與能源調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三等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增訂第二項,將換照申請改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經確認安全得換發,每次換照運轉以十年為限;新增第三項使已屆滿核電廠經確認安全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AI與民生用電、賦予能源調節彈性、參酌國際延役做法;疑慮:換照審查期間縮短與重啟已屆滿機組的核安把關、核廢料處置等問題,反對方有所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的換照時程與十年運轉上限訂得較具體,可與其他較寬鬆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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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10
黨團協商2025-05-08
黨團協商2025-05-1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核三廠一號機113年7月將除役,二號機也將於114年5月除役,面對未來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顯有延役必要;為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可達60年商轉的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
二、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
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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