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許宇甄等委員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罷免案出現相同筆跡及死亡者連署的情形,主張比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要求連署時應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增訂罰則,以防止冒名偽造。提案理由指現行罷免提出制度有漏洞,易遭假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透過附身分證影本與新增罰則,提高罷免連署的查核強度,防止冒名偽造、保護被冒名民眾的個資與選擇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罷免案的提議人、連署人、被罷免的公職人員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增訂連署時應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影本不清等不予計入的規定,並增訂第98條之2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冒名與死亡連署、維護罷免公正性、比照總統選罷法既有規定;疑慮:附身分證影本恐提高門檻並衍生個資保管風險,被質疑是否實質限縮罷免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傅崐萁等另一罷免法版本目的相近但手段不同(本案明定附證影本+罰則),建議併案比對防弊強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