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許宇甄等委員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罷免案出現相同筆跡及死亡者連署的情形,主張比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要求連署時應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增訂罰則,以防止冒名偽造。提案理由指現行罷免提出制度有漏洞,易遭假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透過附身分證影本與新增罰則,提高罷免連署的查核強度,防止冒名偽造、保護被冒名民眾的個資與選擇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罷免案的提議人、連署人、被罷免的公職人員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增訂連署時應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影本不清等不予計入的規定,並增訂第98條之2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冒名與死亡連署、維護罷免公正性、比照總統選罷法既有規定;疑慮:附身分證影本恐提高門檻並衍生個資保管風險,被質疑是否實質限縮罷免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傅崐萁等另一罷免法版本目的相近但手段不同(本案明定附證影本+罰則),建議併案比對防弊強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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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三讀2024-12-20,2024-12-2
黨團協商2024-10-17
黨團協商2024-10-23
黨團協商2024-10-24
黨團協商2024-11-12
黨團協商2024-11-14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等20人,鑒於近幾次公職人員罷免案屢屢出現相同筆跡之連署,亦有死亡者提議之連署,顯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案之提出的制度有嚴重漏洞,讓有心人士藉以往蒐集到之大量個人資料假冒提議連署,使提議缺乏代表性,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為避免假冒情事發生,維護罷免連署公正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罷免案之提出的制度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執政黨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十屆、第十一屆任期內均提案要求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以完善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的制度規定,並強調近期罷免案出現上千份死亡連署,顯見出現有心人士持大量個人資料假冒提議連署,且隱含的假冒份數恐為死亡連署的數倍以上,雖然經戶政系統查對雖可刪除亡者連署的畸形連署書,但卻無法比對查核未死亡的冒名連署的狀況。
二、公職人員之罷免案乃選民對於公職人員信賴與否之抉擇,有心人士貪圖自身的便宜行事,藉以往蒐集到之大量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假冒他人連署,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眾的自由選擇權。假冒成案的提議缺乏代表性,讓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不可不謂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三、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連署人連署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以避免假冒事件發生。
四、為避免假冒情事發生,除在防弊上應有作為,也應增加明確罰則給予警惕。爰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二罰則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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