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葉元之等委員提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主張NCC委員應為任期制、不應無限期延任,理由是參考考試院、監察院、大法官等在立法院不同意時無法續任的設計,以維持機關一致性與民意基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NCC委員任期與延任界線,主張有助維護機關運作的透明、合法性與民意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NCC委員、通訊傳播產業及相關監理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就NCC委員任期與延任作明確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任期制、避免無限期延任、維持機關一致性與民意基礎;疑慮:任期屆滿後的銜接安排、避免委員會停擺、與獨立機關運作的權衡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獨立機關委員任期設計涉及運作連續性,留意新舊任委員的銜接機制,可對照其他獨立機關組織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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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本應為任期制,不應無限期連任。參考其他部會與機關組織法,如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以及大法官,相關機關之委員在立法院不同意的情況下均無法繼續連任。因此,NCC委員不應例外。當初設計法案時,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具民意基礎,亦為保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透明及公正的重要原則。直接延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顯然違背此一初衷,並削弱其民意基礎及合法性,無法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傳播通訊領域中持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及責任。故為維持國家機關一致性及法律穩定性,應明確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制,避免發生無限期延任。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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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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