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1030000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主要提高在國家公園內亂吐痰、丟棄垃圾等禁止行為的罰則,並酌修第十三條文字。提案指出現行國家公園罰鍰僅一千元以下,已低於森林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其他法律,與保護生態的需求脫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破壞國家公園環境行為的處罰,使罰則與其他環境法律一致,有助保護生態系統、自然遺產與史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遊客、園區周邊居民與業者,以及國家公園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禁止行為文字,並調高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過低且久未修正、應與其他環境法律接軌、強化生態保護;疑慮:罰鍰調升幅度與執法可行性須評估,避免規範與實務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核心是把國家公園罰則拉齊到其他環境法律水準,國會雷達建議對照森林法、廢清法的罰鍰級距一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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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陳菁徽、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國家公園法公布施行後部分條文久未修正,導致國家公園法對我國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保護已落後其他法律,應提高相關罰則以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家公園法於民國61年6月13日公布,於民國99年修正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並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惟針對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公園內禁止行為」及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違反國家公園禁止行為相關罰則」,自民國六十一年國家公園法公布施行後皆未修正,法律未能隨時代變遷而調整,已有修正之必要。
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三,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而依據現行國家公園法,在國家公園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僅處罰新臺幣1千元以下罰鍰。此為國家公園法因久未修正導致保護環境之規定落後其他法律,已不符現實對保護國家公園環境所需。
三、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爰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罰則,參考其他法律針對自然環境之刑罰及行政罰鍰程度後調整,以彰顯我國國家公園保護之必要性;並酌予修正第十三條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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