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將「智慧製造」明定為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用途,並增訂國發基金投資的消極要件(限制條件),以防範審議草率、投資管理不當、淪為紓困基金或投資中國大陸生產活動等弊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AI、智慧製造等產業納入國發基金扶植範圍,同時透過明定不得投資的消極要件,強化對國發基金運用的把關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的產業與企業(含AI、智慧製造業者)、國發基金及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條,將智慧製造納入國發基金投資用途,並增訂國發基金投資用途的消極要件(不得投資之情形,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扶植AI與智慧製造、避免國發基金被濫用或官商勾結、防止投資移轉至中國大陸;疑慮:消極要件的明確性與彈性、認定標準與執行方式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消極要件的具體文字是本案重點,閱讀時可留意對「投資中國大陸生產活動」等限制如何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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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人工智慧等產業已成為國家未來需積極扶植之產業,爰將智慧製造明定於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用途。此外,有鑑近年國家發展基金決定參與投資之案件,屢屢發生或因投資審議過程草率、或因投資管理不當,不僅使國家發展基金蒙受嚴重損失,更導致國家發展基金淪為紓困基金,甚或投資中國大陸之生產活動等弊端。為避免國家發展基金遭受濫用,淪為官商勾結之溫床,應明定國家發展基金用途之消極要件,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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