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增訂離島地方政府自辦的「出售式住宅」所需用地若屬公有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提供地方政府使用。背景是離島許多土地因早年戰地政務、軍事徵用後登記為公有,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島地方政府可較易取得公有土地興建出售式住宅,有助於回應觀光發展與青年返鄉帶來的住房需求、活化離島國有土地。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地區地方政府、有購屋或住房需求的離島居民及返鄉青年、土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增訂離島地方政府自辦出售式住宅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撥用,並排除相關土地處分限制的競合(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離島公辦住宅用地取得困難、活化軍管時期遺留公地、回應住房需求;疑慮:排除既有公地處分規範的合理範圍、撥用與後續出售機制的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撥用與一般公地處分規範不同,閱讀時可留意條文如何處理與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的競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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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等21人,有鑑於離島地區近年發展快速,觀光旅遊業蒸蒸日上,青年返鄉日多,住房需求大增,地方政府皆有興辦合宜住宅之議,惟離島地區受戰地政務或軍事管制所影響,多數土地因軍方徵用後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為公有土地,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為使離島地區公有土地能彈性使用,以符合國有土地活化之政策,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離島地方政府自辦之出售式住宅所需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提供地方政府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戒嚴時期外島地區因戰地政務或軍事管理,國防部等政府單位基於國防或基建需求大量徵收或徵購離島地區民間土地,其中尤以國防需求為甚,致使解嚴後雖還地於民仍有大量為軍方管理之國有土地。
二、因公有土地之處分受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之限制,與本修正案產生競合,自應排除。
三、離島地區於軍事管理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多數土地因軍方徵用後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為公有土地,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為使離島地區公有土地能彈性使用,以符合國有土地活化之政策,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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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離島建設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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