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針對政府主辦的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聚落保存計畫,開放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並得自大陸地區輸入所需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民間參與該等計畫亦得準用。提案理由為離島公共工程因運輸風險高、廠商投標意願低而屢屢流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島重大公共工程可引進大陸地區廠商與資源參與,提案認為有助於降低政府財政支出、縮短工期、改善公共工程流標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地區政府重大建設與聚落保存計畫、相關工程廠商(含大陸地區廠商)、離島居民及國安、採購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離島政府重大建設與聚落保存計畫得開放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輸入機具技術人力,並讓民間參與計畫得準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離島公共工程流標、善用鄰近大陸區位、降低成本與縮短工期、促進離島發展;疑慮:涉及兩岸採購開放與國安考量、與政府採購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工作規範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牽動兩岸與政府採購多部法規,閱讀時可留意它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採購法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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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7-05,2024-07-0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等22人,鑑於政府主辦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因應離島地區推動聚落保存計畫需要克服人員、技術、機具、材料的準備,在一切人員、機具及材料皆需由海運方式送抵離島工區的情況下,不僅需要面對運輸過程中的不可預期的風險,尚需克服施工過程中材料補給與機具維護之順暢。而上述不可預期之風險,導致離島地區大型公共建設施工廠商投標意願低落,公共工程屢屢流標。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引進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以鼓勵離島產業發展,促進離島公共建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礙於離島資源不足,又距鄰近大陸地區之區位優勢,爰為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效率,大陸地區廠商得參與採購,其所需之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得自大陸地區輸入。
二、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因應離島地區推動聚落保存計畫,如能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投標,將可大幅降低政府財政支出,亦可縮短工程,提升該計畫之效能,促進離島發展
三、另為促進政府規劃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效能,民間參與該項計畫得准用本次修正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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