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5770000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提高非法吸金(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案件的併科罰金額度,並研議比照刑法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加重處罰。同時將受託信託資金、辦理匯兌等行為另列規範,依行為性質調整刑度。提案理由為非法吸金犯罪金額不斷提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提高非法吸金犯罪的罰金與處罰力度,對嚇阻非法吸金犯罪、保障被害人財產的政策目的有所助益。
主要影響對象
金融犯罪行為人、潛在被害投資人及金融與司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提高非法吸金併科罰金額度、增訂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加重處罰,並將受託信託資金、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另列一項並調整其刑度與犯罪所得計算基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犯罪金額提高、強化嚇阻、比照詐欺加重共犯、依行為性質差別化刑度較符比例;疑慮:刑度與罰金提高的比例性、各行為類型區分標準的妥適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刑度調整類修法可關注審查時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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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案件犯罪金額不斷提高,因而有提高非法吸金案件併科罰金額度以嚇阻犯罪之必要,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近年來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案件犯罪金額不斷提高,因而有提高非法吸金案件併科罰金額度以嚇阻犯罪之必要。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案件與詐欺犯罪無異,應有比照刑法詐欺犯罪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者加重處罰之必要。
二、依法院判決實務,多認為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及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未造成直接危害,係賺取受託信託資金、公眾財產及辦理匯兌業務之手續費及差額,與經營收受存款案件類型係取得被害人之財產,有顯著之不同,銀行法規定之刑度未予差別規定有失公平,是應另行規範,爰將之列為第二項,以茲明確,並依其行為之性質調整處罰之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另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一般均以收取之手續費或匯率差額為其犯罪所得,因而明定為因犯罪而實際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並為加重處罰之計算基準,以茲公平明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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