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投資抵減的獎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底,並把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EDA)等技術應用與軟硬體投資採購納入抵減項目。同時把「第五代行動通訊」改為「次世代通訊技術」,提高抵減金額上限至三十億元,並新增第十七條之一,讓投入產業創新人才培育的支出也可抵減。
能幫助到什麼
對投入AI、半導體設計、節能減碳及次世代通訊的企業,提供更高額度與更長期的租稅抵減。也鼓勵企業投資人才培育,盼緩解產業缺工與技術人力斷層。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AI、半導體EDA、次世代通訊、節能減碳的企業及產業人才培育單位,並涉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延長獎勵期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擴大適用技術項目、「第五代行動通訊」改為「次世代通訊技術」、抵減上限提高至三十億元;新增第十七條之一:人才培育支出得抵減。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並擴大抵減有助產業智慧轉型、留住投資與人才,維持國際競爭力;疑慮:租稅減免恐造成稅收損失、優惠可能集中於少數資本密集大廠,效益與公平性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租稅抵減屬國家資源分配,可留意適用門檻、抵減上限與落日期程,並比較不同版本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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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為持續推動產業向智慧化轉型,實現多元創新應用,並積極培育產業創新人才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發展,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關於投資抵減之獎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納入投資抵減項目。
二、為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將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五代行動通訊,修正為次世代通訊技術。
三、為符合產業界實際需求,並鼓勵企業加速進行相關投資,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爰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投資抵減僅額上限之規定,提高至三十億。
四、為鼓勵進行產業創新人才之培育,新增第十七條之一,投入產業創新人才培育之支出,亦得進行投資抵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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