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將「提供試車牌給報廢車或遭吊銷牌照車輛」以及「未依規定使用試車牌照」兩種行為納入處罰範圍。起因是發現報廢車或遭吊扣牌照的車輛懸掛試車牌繼續上路。
能幫助到什麼
盼防止本不應行駛的報廢車、遭吊銷車輛藉試車牌違規上路,降低對其他用路人造成的危險,補足現行法對試車牌濫用的處罰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或提供試車牌的車商、修車業者、車主,以及一般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與第十五條,將提供試車牌予報廢車或遭吊銷牌照車輛、及未按規定使用試車牌照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堵住試車牌被報廢車、吊銷車輛濫用的漏洞,維護道路安全;疑慮:須明確區分合法試車與濫用情形,避免影響正常車輛檢測與試車作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處罰行為可留意適用對象與正當使用情形的界線,避免誤傷合法試車作業。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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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9人,為避免不應行駛在道路之車輛懸掛試車牌持續上路,將提供試車牌予報廢車或遭吊銷車輛以及未按規定使用試車牌照此兩項行為納入處罰範圍,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近期發現部分報廢車輛掛試車牌行駛於道路上,按報廢牌照規定該車輛理應無法使用,無重新領牌可能性;亦有部分牌照受吊扣6個月之車輛,懸掛試車牌繼續行駛之案例,兩種情形都將造成車輛行駛在路上增加其他用路人之危險,因此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完善本法。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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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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