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擬增訂執法機關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修法,課予電信事業及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保存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作為科技偵查打擊犯罪的配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執法機關偵辦犯罪時較能取得網路流量紀錄,有助科技偵查與打擊網路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以及一般網路使用者的通訊紀錄留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新增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打擊犯罪需電信業者保存流量紀錄供調取,並與通保法修正同步;疑慮:擴大資料保存義務可能影響通訊隱私,調取條件與監督機制是否足夠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互為配套,建議兩案一起看才能掌握隱私保障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4-0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發文2025-06-05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透過科技偵查手段有效打擊犯罪,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設執法機關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修正,有必要同步修法課予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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