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針對保證金與公費競選補助款制度作調整。提案理由是曾發生當選人不就職須補選、浪費公帑與行政成本的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減少當選後不就職造成的補選浪費,並使保證金與競選補助款制度更合理。
主要影響對象
參選公職的候選人與政黨、選務機關、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二條(保證金相關)及第四十三條(競選費用補助款相關),詳細調整內容請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節省補選的公帑與行政成本、健全選舉制度;疑慮:保證金與補助款規定的調整可能影響參選門檻與小黨參政空間,須兼顧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保證金與補助款的修法常牽動參選門檻,可留意對小黨與獨立參選人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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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11-20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發文2024-12-17
黨團協商2024-12-26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之初,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節省行政成本而訂有保證金制度;另為淨化選風而規定公費競選制度,提供競選補助款。查我國選舉史上,曾發生多次當選人不就職狀況,必須另行進行補選,除浪費公帑外,亦浪費人力、時間成本,影響民主制度運作,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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