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8390000

「醫療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撤案
最新進度
2024-10-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目的在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重點為明定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避免「萬年董事長」,並將「社會公正人士」及「未擔任主管職務的員工代表」納入董事會成員,同時強化監察人專業性與獨立性。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提升醫療財團法人治理的公益性與透明度,擴大社會與基層員工參與,並限制董事長長期連任以促進法人治理更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療財團法人、其董事長與董事會、機構員工及就醫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增訂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增訂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為董事;第三項定明員工代表選出方式;修正監察人轉任董事規定並遞移為第四項;第七項增訂過渡條款;現行第四、五項遞移為第五、六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醫療財團法人享稅賦減免、具高度公益性,限制連任與納入多元代表可避免治理僵化、強化監督;疑慮:對法人經營自主與董事會運作彈性的影響,以及員工代表選任如何確保獨立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治理結構修法的關鍵在過渡條款與選任細節,可留意對現任董事會的適用時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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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撤案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洪申翰、賴惠員、林宜瑾等16人,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現象,定明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另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效能,爰將「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其董事會成員,爰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醫療財團法人係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其醫療收入係來自於社會,且須提撥結餘一定比率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等公益事項,且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領有醫療服務等相關費用,並得依規定享有稅賦減免。準此,醫療財團法人實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並擔負一定之社會責任及社會期待。為求醫療財團法人治理之健全發展並符合社會期待,宜就其董事長連選連任次數予以限制,以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而無益於法人治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並增訂第七項關於過渡條款之規定。
二、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與第三款,將社會公正人士及醫療財團法人下設機構之未擔任主管職務員工代表納為董事會成員,以擴大社會與機構員工對醫療財團法人事務之參與,俾利活絡董事會成員之組成並強化法人治理效能。
三、未擔任主管職務員工係指不具行政主管職務、未領有主管加給或其他類似津貼之員工,並增訂第三項定明其選出方式。
四、為發揮監察人之功能,強化其專業性及獨立性,避免監察人轉任董事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爰修正現行第三項但書關於監察人卸任轉任董事之規定,並遞移為第四項。
五、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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