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將立委、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民代納入國安管制人員赴陸須許可,並把縣(市)長及議員列入退離職未滿三年仍須管制的對象。另擴大納入核心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與曾參與立院秘密會議人員,並要求接觸申報與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立法目的在擴大管制範圍並延伸至卸任後一段期間,協助降低關鍵人員與資訊的國安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委、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縣(市)長(含退離職未滿三年者)及關鍵技術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四、五款(含離職管制)並新增第七、八、九款,修正第九項、第十一項,並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新增第十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納入卸任緩衝期與地方民代可更完整防範國安風險;疑慮:對卸任人員與地方民代的限制是否過廣、是否影響交流與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點是把「離職未滿三年」也納入管制,比其他版本多了卸任緩衝期,比較時可特別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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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31,2024-06-0
排入院會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利益,我國民意代表、其他從事與我國家利益相關者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對國家關鍵政策之執行及規劃有參與及知悉,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本條例所訂定之各款國安管制人員如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具有民意代表性之人一併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大陸地區,並將縣(市)長及縣(市)議員亦列入退離職未滿三年需管制之對象。(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二、考量研究學院之業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七款)
三、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八款)
四、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將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九款)
五、國安管制人員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修正第九條第九項)
六、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者,經跨部會審查後得命其停止或改正或為其他處置。(修正第九條第十一項)
七、配合以上條文,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九十一條第十項。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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