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理由聚焦中國《反間諜法》擴大「間諜行為」範圍。除把立委等特定民選公職人員納入須許可外,並明定其他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前應向內政部申報,再擴大納入核心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與曾參與秘密會議人員。
能幫助到什麼
立法目的在保障民選公職人員赴中人身安全,使主管機關能風險提示並提供協助,同時維護國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與各級民選公職人員,以及關鍵技術與基礎設施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第三項(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申報)、第四項第一、五款及新增第七、八、九款,修正第九項、第十一項,並修正第九十一條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反間諜法》風險、保障公職人員安全並完善國安機制;疑慮:普遍申報義務範圍是否過廣、對地方公職人員與立委的限制是否相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別之處在於「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一律申報」,範圍比多數版本更廣,建議與各版的申報門檻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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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31,2024-06-0
排入院會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范雲等17人,鑑於中國「反間諜法」生效後,擴大所謂「間諜行為」範圍,大幅提高國人赴中風險,為保障我國民選公職人員人身安全,俾便相關機關適時提供協助,並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及利益,實有強化我國國家安全機制之必要,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特定人員赴中申報許可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中國「反間諜法」生效後,擴大所謂「間諜行為」範圍,大幅提高國人赴中風險,為保障我國民選公職人員人身安全,俾便相關機關風險提示及適時提供協助,並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及利益,明定除第九條第四項之特定民選公職人員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前應向內政部申報。(修正第九條第三項)
二、將立法委員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大陸地區。(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五款)
三、考量研究學院之業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七款)
四、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八款)
五、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將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九款)
六、國安管制人員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修正第九條第九項)
七、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者,經跨部會審查後得命其停止或改正或為其他處置。(修正第九條第十一項)
八、配合增訂相關罰則。(修正第九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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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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