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將立委、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民代、涉核心關鍵技術的研究學院人員、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曾參與立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赴陸須許可。並要求與陸港澳特定對象接觸應申報,與中國黨政軍往來有危害國安之虞時得命停止或改正。
能幫助到什麼
立法目的在補足現行僅管制公務員的不足,把知悉重大政策與關鍵資訊的民代與專業人員一併納管,強化國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委、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研究學院涉密人員及關鍵基礎設施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相關項款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並增訂接觸申報及停止、改正機制,並配合修正第九十一條;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納入民代與關鍵人員可完善國安管制;疑慮:對地方民代、研究人員的管制是否過廣,認定標準與權力分立的界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同樣納入地方議員與研究學院人員,與其他兩岸條例版本差異多在對象與處置設計,建議逐項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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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31,2024-06-0
排入院會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有鑑於我國民意代表、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從事涉及國家利益相關事務者,因該等人員知悉國家重大政策之執行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訊,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應先申請,並由相關機關審查許可。受本條例規範之國安管制人員,如與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應申報接觸往來情形;如與中國黨政軍之接觸往來情形有影響國安之虞,應命受國安管制人員停止或改正行為,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係就各級政府機關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地區為管制之規定,惟對於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保障仍有不足。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其職權行使可知悉國家重大政策之資訊。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研究具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戰略的可能。擔任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人員,其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利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之人員,其獲知國家機密而有時限內不得洩密之責。基於國家安全之維護,前述人員皆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的必要。
三、受本條例規範之國安管制人員,如與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亦應申報接觸往來情形;如與中國黨政軍之接觸往來情形有影響國安之虞,更應命受國安管制人員停止或改正行為。爰此,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以強化國家安全之管制,確保國家利益不受影響。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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