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7360000

「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消防人員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提案理由是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消防人員組工會,而公務人員協會法又將消防等事項排除於協商範圍,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實質協商空間受限。
能幫助到什麼
消防人員可望取得籌組與加入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利,強化職業安全與勞動權益的爭取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消防人員、消防與內政主管機關、社會大眾(公共安全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與第六條,刪除對消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並明定其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防員同具勞動者屬性、憲法保障結社自由、職安保障不足;疑慮:消防屬公共安全與災防職務,工會權與緊急應變、勤務維持的平衡需審慎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公共安全職務的勞動權,建議對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相關限制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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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鑑於消防人員缺乏職業安全保障,近10年已有40餘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爰此,為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籌組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為維護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規定若協商事項如與國防、安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安全等保障相關事項)、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出協商,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之實質協商空間受限,無法扮演或取代工會的角色。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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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工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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