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委員任期屆滿即當然解任,不再因新任委員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並規定主委、副主委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落實責任政治與立法院同意權的制衡,避免行政院以提名不獲同意人選的方式讓委員延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NCC委員、行政院(提名權)與立法院(同意權),以及通訊傳播監理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與第五條:刪除原任委員得延任至新任就職的設計改為任期屆滿當然解任,並新增主委、副主委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任期屆滿當然解任可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避免規避立院審查;疑慮:取消延任可能造成委員出缺、影響獨立機關運作連續性與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核心是「延任」與「當然解任」的取捨,閱讀時可留意是否有銜接過渡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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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17,2024-05-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14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翁曉玲、林沛祥等23人,有鑑於獨立機關制度目的在於因特定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特別需要踐行高度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而設立,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訊傳播會(下稱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得以同意權之形式以為制衡,為貫徹責任政治及立法權制衡之相關法理,若通傳會之委員任期屆滿後,自應當然解任,不宜因其他因素而持續留任,又為確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特性,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由委員彼此互推代理主任委員,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雖擁有對通訊傳播會委員(下稱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而通傳會委員為四年一任,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之任期長度一致,意即當通傳會委員任期屆至時,會由不同屆次之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新人選,再由不同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
二、惟現行條文規定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通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且通傳會為合議制,縱委員會人數未滿,亦無礙其日常之運作。
三、依現行條文之設計,延任僅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三人中,僅一人或二人通過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通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
四、另考量通傳會為合議制機關,若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較能達到獨立機關設計之本旨。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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