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駕駛人在駕照被吊銷、吊扣、註銷或禁止考領期間,不得持外國或國際駕照駕車或換領我國駕照。目的是要統一相關規定,避免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單位,避免駕駛人利用外國或國際駕照規避國內處罰;解決現行法規對駕駛人持外國或國際駕照的駕車權利界定不清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外國或國際駕照且駕駛執照被吊銷、吊扣、註銷或禁止考領的駕駛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駕駛人在駕照被吊銷、吊扣、註銷或禁止考領期間,不得持外國或國際駕照駕車或換領我國駕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交通秩序,避免駕駛人規避處罰;疑慮:可能限制駕駛人權益,影響國際駕照持有者的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駕駛人權益和執法可行性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吊扣、吊銷、註銷駕照及禁止考領駕照之規定與期限,乃剝奪駕駛人駕車權利之處分,惟針對該駕駛人同時持外國駕照、國際駕照,能否於期間內駕駛車輛或換領本國駕照,本條例與交通部頒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未明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內,皆不得持外國、地區所發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及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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