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森林法第八條之一,針對台灣山區早期因地籍資料佚失或舊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無法取得土地權狀的耕作者。主張明定國有或公有林地得出租予現實際使用或墾用之耕作者,以維護其生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長期實際耕作但無權狀的山區民眾有承租國公有林地的法源,保障其耕作生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山區無權狀的實際耕作者,以及國公有林地管理機關與山林保育。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森林法第八條之一,明定國有或公有林地得出租予現實際使用或墾用之耕作者;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無權狀耕作者生計、回應政府轉型正義、整合各機關紊亂的權責;疑慮:可能與山林保育、水土保持的平衡、承租資格認定與是否變相鼓勵占墾。
政治雷達小叮嚀
林地出租須兼顧生計與保育,建議留意條文對地質敏感區與承租資格的限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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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馬文君等25人,鑑於台灣山區早期具民眾居住或墾殖,然因政府地籍資料佚失,或前土地登記制度不健全,致使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狀,嚴重損及山區民眾權益,為維護現有耕作者生計,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國有或公有林地得出租予現實際使用或墾用之耕作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五十八年,台灣省政府以第一版航照為據,如當時具占墾或居住等事實,排除地質敏感區,得簽訂正式租約。
二、現有耕作者耕作土地,如分屬不同機關,其各管理機關權責辦法不一或紊亂,實為不利,亦損害現有耕作者生計。
三、因應政府轉型正義,國有或公有林地得出租予現實際使用或墾用之耕作者。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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