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解決現行規定中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需達二分之一才辦理補選的問題;提案認為現行規定可能造成民意缺口,影響原住民族參政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公平性,避免因缺額而造成民意代表的空缺,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辦理與原住民族參政權的保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關於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的補選與遞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草案可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避免因缺額造成民意缺口;疑慮:可能增加選舉辦理次數與社會成本,影響選舉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平衡考量原住民族參政權的保障與選舉辦理的社會成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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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28,2025-12-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原住民族得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各三席立法委員,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惟現行規定須同一選區之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達二分之一,始得辦理補選,惟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之情形,攸關原住民族參政權之保障,故衡平原住民族參政保障、選舉資源及社會成本考量,修正重新選舉、補選及遞補等相關規定,避免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造成民意缺口。基此,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於2005年6月4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後,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席次減半為113席,其中由區域選區部分選出之73席立委改採「單一選區多數決制」,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則仍與地方層級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相同,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二、依據現行條文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若遇「當選不足額」、「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及「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一律均須在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得補選,與現行區域立法委員顯有差異。
三、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賦予原住民族之參政權保障,惟於本法中針對缺額情形與區域立委之規定顯有差異,原住民族參政權恐受限縮,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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