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範非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競選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姓名與政黨標章。提案理由是避免選民對候選人政黨背景產生誤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選民更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真正關係,減少宣傳品上的誤導與不實訊息。
主要影響對象
非政黨推薦(含獨立)參選人、各政黨、選民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二條,增訂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於宣傳品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姓名及政黨標章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冒用政黨形象誤導選民、維護選舉真實性與公平;疑慮:授權與否的認定、適用範圍及罰則設計須明確,避免影響正當宣傳。
政治雷達小叮嚀
競選宣傳品規範牽動候選人表達自由與選民資訊正確,可留意授權認定方式與違規處理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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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11-20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發文2024-12-17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5人,為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避免選舉過程中的虛偽宣傳與混淆視聽,以提升選舉的公平性和真實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明確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避免選民因宣傳品上的圖像、文字或符號而對候選人的政黨背景產生誤解,以減少選舉過程中的不實訊息和潛在的欺騙行為,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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