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為核電延役系列修法之一。提案以用電需求攀升、火力占比近八成、核能發電成本低且被列乾淨能源為由,擬讓核三廠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並讓已屆期的核一、二廠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恢復運轉,賦予政府能源調節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作為核三換照及核一、二廠在安全審核後重啟的法律依據,支持者認為有助健全供電結構、緩解空污與電費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一、二、三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增訂第二項,將換照申請改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經確認安全得繼續運轉;新增第三項使已屆滿之核一、二廠經審核符合標準且安全無虞後得申請再運轉執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供電結構、緩解火力空污、減輕電費負擔、參酌國際延役;疑慮:恢復運轉已屆期機組的核安評估、核廢料處置與換照審查時間放寬是否充分,反對方多有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明確點名核一、二廠重啟,與僅談核三延役的版本範圍不同,宜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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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4-07-10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蘇清泉等19人,能源局於「111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中預測,118年全國用電量將達3,216億度,112-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為2.03%。檢視112年發電結構,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占比近8成、再生能源占9.9%,而被歐盟議會列為乾淨能源的核電卻僅占7%。次檢視台電111年各項發電方式之每度電發電成本,無論是燃油、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均遠高於核能發電的1.49元。有鑑於國內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而且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健全國內電力供給結構、緩解火力發電所造成空污對人民健康之影響,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有必要在確保核電廠安全無虞的前提下,讓核電廠延役運轉。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核三廠能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並讓執照已屆期的核一、二廠能在主管機關審核後恢復運轉,以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可達60年商轉的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本次修法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以緩解我國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
二、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本法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一、二電廠,得於主管機關審核符合法規標準且安全無虞後申請再運轉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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