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配合將選政(修法政策)與選務(執行)事權統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的構想。提案理由指現行內政部管選政、中選會管選務的分立增加溝通成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整合選政與選務事權、減少機關間溝通成本,提案者認為有助建立更獨立客觀的選舉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以及關注選務制度運作的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配合選政選務事權統籌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選政選務分立造成事權割裂、修法溝通成本高,統籌可提升效率與獨立性;疑慮:事權集中於單一機關的權責設計與監督機制,各方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一系列配套修法之一,建議與內政部組織法、中選會組織法等相關案併同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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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有鑑於現行選政選務分立,內政部係掌理選政,負責修法與政策;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選務,負責執行;此種區分徒增事權之割裂,尤其使修法時徒耗溝通成本。為建立公正獨立客觀之選舉制度,將選政、選務事權均統籌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修法作業應予配合,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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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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