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鐵路法第五十七條,允許鐵路路線、橋梁在特定情況下開放通行,並規範主管機關需滿足救災通行需求。該修正案旨在因地制宜,給予鐵路設置彈性,以便利民眾及救災通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需要通行鐵路路線、橋梁的當地居民,解決救災時效受影響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沿線居民、救災人員和鐵路運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新增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順移至第五項,調整了鐵路路線、橋梁通行的限制和主管機關的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彈性鐵路設置,方便民眾及救災通行;疑慮:開放通行可能增加安全風險,影響鐵路運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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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4-07-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鐵路路線、橋梁設置與地方民眾及救災之通行有因地制宜給予彈性之必要,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順移至第五項。
二、為因應鐵路路線、橋梁為為當地居民通行之必經通路且無公有道路替代之情況,解除其第二項「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之限制,但仍需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之。
三、為因應因鐵路路線設置導致既成道路無法通行而影響救災時效之情況,賦予主管機關應滿足跨越鐵路路線之救災通行需求之義務。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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