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至之三,針對律師合法執行職務時遭他人無故滋擾、妨害或暴力侵害的情形作規範。內容包括警察機關應主動協助排除,並對傷害、致死、致重傷及殺害律師者明定刑事責任,且處罰未遂與預備犯。立法背景為近年律師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衝撞等傷亡事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執行職務中的律師在遭遇滋擾或暴力時可獲得警察協助與較明確的法律保護,有助維護其人身安全與執業尊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執業律師、可能涉案的對造當事人,以及負責協助的警察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律師執行職務不受無故滋擾妨害、警察應協助排除)、第三十五條之二(傷害、致死、致重傷之刑責及未遂)、第三十五條之三(殺害之刑責及未遂、預備犯);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律師執業人身安全與尊嚴,回應實際傷亡事件,並課以警察協助義務;疑慮:是否需為單一職業另設專屬加重刑責、與刑法既有規定的關係,以及保障是否應擴及其他易受侵害的職業,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職業專屬刑責條款可留意其與刑法整體體系的一致性及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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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鑑於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常遭對造當事人不法侵犯造成傷亡情事,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尊嚴安全,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警察機關應主動協助,並對肇事者明定其刑事責任及處罰未遂犯行為。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傷亡等情事,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
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四、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
五、爰就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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