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重點是將「購買」兒少性影像或物品增列為性剝削行為的定義並加以處罰,理由是購買創造市場需求;同時把第三十八條散布等行為的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把購買端納入處罰、提高散布刑度,回應從需求面遏止市場、強化嚇阻的兒少保護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或散布兒少性影像、物品者,以及兒少被害人與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列購買為兒少性剝削行為之定義)、修正第三十八條(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行為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購買列為犯罪以打擊市場需求、提高散布最低刑度強化嚇阻;疑慮:購買與既有持有、付費觀覽行為的界線與認定、提高最低本刑的衡平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明確把『購買』入罪,是各兒少條例版本對需求端處理的代表性切點之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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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陳菁徽、顏寬恒、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等23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僅針對「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者懲處,然「購買」兒少性影像等相關物品是創造市場需求,應同時列入禁止之行為加以懲處,並提高針對兒少性剝削之最低量刑,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購買」為構成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之定義。
二、行為人購買兒少相關之性影像或物品亦會導致該類物品增加拍攝、製造等相關行為之可能性,其侵害之程度應與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等視,故將購買納入第一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以保護兒童或少年被害人。
三、原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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