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廢止「娛樂稅法」。提案理由為該法源於民國三十一年戰時的「寓禁於徵」背景,名詞定義不明確、適用上產生困擾與稅制不公,且部分娛樂項目實徵稅額幾近為零,反增稽徵負擔,已與當前休閒、文創及服務產業發展脫節。提案並認為近年新增稅制可補足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娛樂業者與表演團體可免除娛樂稅相關的申報與成本負擔,稽徵機關行政負擔也可能減輕,有助相關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娛樂與休閒文創業者、表演團體、地方政府財政及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全文廢止「娛樂稅法」(現行共十八條);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娛樂稅背景已過時、定義不明造成不公與行政負擔、實徵微薄、促進產業發展;疑慮:地方政府失去此稅源後的財源補足、地方財政衝擊與整體稅制平衡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廢稅提案可一併關注地方財源的替代方案與過渡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有鑒於娛樂稅法於民國三十一年公布施行迄今,最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修正,期間雖修正十餘次,然既有之條文共十八條,早已不符我國當前之所需,與日新月異的社會消費型態嚴重脫節。娛樂稅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有「寓禁於徵」之意,亦阻礙我國當前休閒遊憩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與相關服務產業發展。爰此,擬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娛樂稅法源於動員戡亂時期的民國三十一年制定的「筵席及娛樂稅法」當時主要為提倡戰時節約風氣、禁止奢糜浪費而課徵的特別稅,直至民國六十九年廢止筵席稅,另制定「娛樂稅法」,針對奢侈性質的娛樂活動課稅,以彌補財政不足和推行節約生活。
二、惟時至今日,社會與產業變化快速,政府鼓勵國民多從事休閒娛樂活動,以繁榮經濟、創造就業機會,但娛樂稅法之名詞定義不明確,引起適用上之困擾甚至造成稅制不公,如相關稅法與娛樂稅內並無定義何謂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現行僅由財政部個案認定以函釋協處,但課徵實務上難謂公平。
三、在稽徵實務上,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全部項目及第二款之說書、技藝表演等部分娛樂項目得依本法第四條,或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免徵或減徵娛樂稅;換言之,上述之娛樂項目其娛樂稅實徵數幾乎為零,非但對娛樂稅稅收毫無貢獻,反徒增稽徵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對表演者或團體亦造成付出多餘時間成本與壓力。
四、現今娛樂業者一再推陳出新各類娛樂活動及銷售五花八門的娛樂套票,加之網路興起與消費多元化、價值觀多元化,考驗稅制與稽徵機關的應變能力,為租稅公平並降低行政機關與國民之各類成本,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全面廢除娛樂稅;尤其近年我國開創許多新稅制,諸如囤房稅、豪宅稅等,應可補足刪除娛樂稅後之地方財源。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