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月琴、黃秀芳、吳沛憶等21人提案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引用衛福部統計指兒少性剝削通報人數逐年上升,擬明定主管機關權責、建立性影像資料庫、增訂重製行為態樣、提高持有與付費觀覽刑度,並增訂緊急資訊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從偵查工具(性影像資料庫)、行為態樣(重製)、刑度提高及緊急限制等多面向補強對兒少的保護與犯罪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兒少被害人、行為人、網路平台與業者,以及主管機關與偵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權責)、第5條(性影像資料庫)、第8條(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第36條(重製)、第39條(提高持有刑度)、第44條(付費觀覽加重、處罰故買網站會員資格)、第47條(緊急資訊限制)、第51條(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通報人數上升、改善偵查困境、提高嚇阻、保護兒少;疑慮:資料庫的個資資安、緊急限制與移除權責的程序保障須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兒少版本對「重製」「付費觀覽」處理不同,併讀有助掌握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黃秀芳、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沈伯洋、黃捷、郭昱晴等21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顯見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110年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共計1,848人,111年上升至2,271人,若將案件類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至四款統計,其中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案件數量自108年後大幅上升,從110年的1,565人,上升至111年1,963人,顯見此問題持續惡化,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本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改善偵查實務之困境,增訂性影像資料庫系統之設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之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之通知權責。(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爰增訂重製之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五、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為提高嚇阻效果,保護兒少身心健康,提高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刑度,並處罰無正當理由故買取得違反第四章規定之網站會員資格並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七、為防範該內容流通擴大對兒童或少年利益危害,或有急迫必要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增訂緊急資訊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八、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判決有罪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