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520000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行政院認定的55個原住民族鄉(鎮、市、區)合併後人口達3萬人以上、經民代會通過得設「自治縣」,準用縣(市)相關規定。同時將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的原住民名額區分為山地、平地分別保障,補足現行對山地原住民參政保障的缺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符合條件的原住民族地區取得自治縣地位、強化自治權,並讓設籍滿一定人數的山地原住民在地方選舉中得以選出代表,補足現行制度未分別保障山地原住民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居民、山地與平地原住民選民、地方政府及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條之一(合併後人口達3萬以上得設自治縣),並修正名額規定,將原住民代表分為山地、平地原住民分別保障(山地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保障席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公約對原住民族自治與固有權利的保障,補正立法缺漏;疑慮:自治縣設置與名額調整涉及財政、行政區劃及選舉生態的連動,須評估配套與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原住民族自治涉及行政區劃、選舉名額與財政多項連動,建議併同相關委員會審查紀錄一起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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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4-26,2024-04-3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4-26,2024-04-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5-15
黨團協商2024-07-05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等16人,鑑於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利已蔚為國際潮流,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家已承認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解決回復其原住民族自治及土地權利之問題。且行政院迄今對外宣稱,對於我國原住民族自治以及土地權利恢復改採以分流立法之方式來逐步達成上述之目標,爰基於此,增訂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即行政院所認定之五十五個原住民族鄉(鎮、市、區)若進行行政區之合併,合併後人口達三萬人以上,經其有關鄉(鎮、市、區)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自治縣,準用本法及其他法律關於縣(市)之規定,以落實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公約上,對於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及固有權利,實現台灣原住民族自治之目標!另,近年縣(市)之人口,以及原住民自原鄉移往都會區設籍均較以往顯著增加。且為避免過度衝擊既有之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之總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後,並配合區分為區域縣(市)議員名額及原住民議員名額。且縣(市)原住民議員名額部分,採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分別保障設計。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均有山地原住民議(市)員。鑑於本法制定時,於鄉(鎮、市)民代表中,原住民代表部分並未採取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分別保障設計。導致山地原住民設籍滿一千五百人以上鄉(鎮、市)(排除直轄市以及行政院所認定之五十五個原住民族地區),如:新竹縣竹東鎮、南投縣埔里鎮、屏東縣屏東市、潮州鎮及內埔鄉內之山地原住民設籍人口已逾一千五百人以上,按現行法之規定卻無法選出山地原住民代表之不公情事。爰為補正立法缺漏、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權益,且在不影響既有選舉區或衝擊地方政治生態或公民權益之情況下,特將區域代表及原住民代表予以區分。原住民代表部分,分別應選出平地及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兼以保障山地原住民於地方選舉中之參政權益。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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