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510000

「森林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森林法第9條之1及第15條,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原鄉地區國有林班地、保安林的出租或續租(含礦業、土石、探採礦用途)前,應事前知會原鄉公所與當地部落,並放寬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採取林產物及撿拾漂流木的規範。提案理由是過去出租未事前徵詢引發民怨與公安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鄉公所與部落民眾可在林地出租、續租及開發案前獲得知會與表意機會,原住民依傳統需要採取林產物與撿拾漂流木也更有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鄉地區部落民眾、原鄉公所、林地承租及探採礦業者,以及林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9條之1(出租續租前知會原鄉公所與部落,準用原民法第21條諮商精神)、修正第15條(增列原住民族地區文字、放寬因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採取林產物與撿拾漂流木不受清理註記時限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保障部落知情與參與、減少公安與民怨;疑慮:對林地管理、漂流木清理時程與業者既有權益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牽涉森林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銜接,可留意原民會與林業署的會銜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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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國有林及公有林,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訂定「申請租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為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或「保安林經營準則」所訂之行政規則,對於開發電源、採取土石或是對於探採礦之申請雖訂有相關審查程序。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對於原鄉地區內之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土地之出租或續租事宜,未能事前周知原鄉公所或當地部落民眾,以致事後發生民怨迭起情事。如:南投縣信義鄉、宜蘭縣南澳鄉、花蓮縣秀林鄉及萬榮鄉境內之礦產開發業者,新租或繼續承租國有林班地已逾數十年,卻未事前徵詢當地原鄉公所以及當地部落民眾意見,導致場區及其周邊來往車輛及場區迭生公(工)安疑慮、未善盡敦親睦鄰及企業責任等問題!爰準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故特增訂森林法第九條之一規定。其次,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會銜發布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解釋令,指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只,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係指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國有林及公有林區域,爰增列原住民族地區文字。並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為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需要而可採取林產物。再者,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精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之需要,得不受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始能撿拾之限制。爰擬具「森林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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